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图片[1]-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本期要探讨大问题是: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我们总希望有一些善恶对错的标准,这就是我们用来道德评判的依据。据此,我们可以评判说:滥杀无辜是不对的,欠债还钱是对的,欺诈他人是不对的,诚实守信是对的,性骚扰是不对的,尊重女性是对的,等等。进行这些道德评判,基本上就是我们平时上网留言、观看影视作品,乃至我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

可是,有时候我们见得多了以后,会惊奇地发现,好像关于善恶对错的标准,它是没有一个确定的原则的。比如说,我们都知道,歧视女性是不对的。如果你现在上网发表一些带有歧视女性意味的言论,立马会成为群起而攻之的对象,遭到女拳伺候。但是,在我国历史上繁荣的宋代,据称已经是市民社会最开放发达的一个历史时代,女人是要裹小脚的。当时大家都觉得这没什么错的,甚至女人们也欣然接受。

再比如,我们这边的人会觉得,代孕是违法的——因为它不合乎道德,它在剥削别人的身体,而且也违反母亲和孩子天然联系的天性。但在世界上有些地方,代孕居然是合法的。那些地方的人,对代孕这种行为好像非常宽容,不认为它有什么不道德的,这就很奇怪。

这种道德分歧太多了,我们这边的人认为将离世的亲人土葬是正当的,而有的地方居然要把亲人的遗体给吃掉;我们这边认为一夫一妻制是正当的,而有的地方一个男人却可以娶四个老婆。

如果刚刚说的道德分歧你认为只是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的话,那么关于杀人,这个在多数文化都会认为是人类最严重的罪行,在某些狩猎-采集部落也并非如此——在那里,一个成年男性的社会地位,是凭借他杀死了多少个人来衡量的,叫做“出草”。没有杀过人的男性会被歧视,没有女人原意跟他结婚。杀人在这些地方居然是值得鼓励和赞扬的事情。

那这是否意味着,禁止杀人这条规矩其实也只是一种地方性的文化?在我们这儿杀人是被禁止的,而当我们旅行到另外一个文化中,我们就可以随意杀人了吗?这么看来,道德究竟还有没有一个普世的、不变的、确定的标准?如果道德没有确定的标准的话,是否意味着道德本身也是武断任意的?

那么这就牵涉到一个根本问题:Why be moral?我们为什么还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如果道德没有确定的标准,我们为什么要遵守道德,我们为什么要做对的事,而不去做道德上错误的事?是因为良心使然,还是畏惧上天的惩罚,还是避免利益上的损失?

刚刚说的两个问题,也就是本期大问题节目要回答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善恶对错的标准是普世的还是各异的?第二,人为什么应当是道德的?而想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就不得不回到那个最根本的问题,也就是本期大问题节目的选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What is Morality?

 

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The essence of morality

 

1.善恶对错是普世的还是各异的?

2.人为什么应当是道德的?

 为了探讨清楚这个大问题,本期节目将会有四个派别来回答,这四个派别分别是:托马斯·阿奎那主张的神命论,托马斯·霍布斯主张的契约论,查尔斯·史蒂文森主张的情感主义,以及理查德·道金斯等人主张的进化论。

 

 1  

托马斯·阿奎那

神命论

图片[2]-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托马斯·霍布斯

契约论

 

图片[3]-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3  

查尔斯·史蒂文森

情感主义

图片[4]-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理查德·道金斯

进化论

  4 

图片[5]-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图片[6]-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托马斯·阿奎那

神命论

 

道德的本质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托马斯·阿奎那主张一种神命论(Divine Command Theory)。神命论指出,道德就是上帝颁布的律令。为什么滥杀无辜就是错的?为什么欠债还钱就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些都是上帝规定的。

或许有人很不接受神命论的说法,因为我们很多人都是无神论者,我们根本就不信仰上帝。难不成我们这些无神论者,就不讲道德了吗?

这里需要澄清,我们可以对神命论里面说的这个“上帝”做宽泛的理解,而并不一定是基督教说的那个上帝,也可以是我们中国说的“老天爷”或者“天道”。正所谓“举头三尺有神明”,我们都说一个人要有敬畏之心,他才不会为恶。

道德来源于上帝。如果我们不把这个“上帝”当成一种人格化的存在,而作类似自然神论的理解,那么神命论的道德观就告诉我们: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之道德法则是客观自在的,道德法则就像自然法则一样是客观普遍的。滥杀无辜就是错的,欠债还钱就是对的。我们总说这些都是天经地义,正是在表达它就像物理规律一样是客观自在的。

这是符合直觉的。我们觉得不应当滥杀无辜,就好像我们觉得水不会从低处流向高处一样。假设某个地方的法律没有规定杀人犯法,我们也不会去杀人。因为滥杀无辜本身是不对的,它不以某个地方在法条上有没有明文规定为转移。既然不许滥杀无辜是上帝的法,是大自然的法,我们只会觉得这个地方的法律居然和大自然的法不一致,而认为这个地方是野蛮落后的。

所以由这个神命论就派生出了另一种与此相关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传统——自然法(Natural Law)传统。自然法的世界观告诉我们,这个世界自身就有一个理性的秩序和规律,这个秩序和规律不仅包括物理学规律,而且也包括关于善恶对错的道德规律。这些都是自然法则。这个世界是自带目的的。上帝颁布了自然法,规定了这个世界是什么样的,而且也规定了这个世界应当是什么样的。自然中自有对错,对的就是自然的,错的就是不自然的。比如,滥杀无辜就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是不应该的,不自然的。而像欠债还钱、互相帮助,就是应该的,符合自然的。

而且这个自然法传统不仅仅规定了善恶对错就是一种客观自在的自然法则。这种客观自在的自然法则不仅仅是外在的,也是内在于我们人性之中的,这就是我们的理性。上帝创世,为世界赋予了理性的秩序;上帝造人,也为我们人赋予了理性。所以世界本身具有的道德的法则也是能够被我们的人能认识到的。我们说关于善恶对错的道德法则“是天经地义”,这是在说外在的法则。我们同时也会说“公道自在人心”,这意思就是说这些道德法则也是内在于我们的人性的。我们的理性和自然是同构的,这也是拉丁语或者英语词Nature的两层含义,既是“自然”也是“人性”。只要我们向外考察世界的规律,向内考察人性,就能得出应该如何行动的道德法则。

我们所有人天然就有关于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道德观念,我们所有人天然就是从善避恶的。有了这种从善避恶的自然倾向,我们每个人发自本性就知道我们应该如何行动,这就是人的道德良知。当然,这并不是说着世界上就没有恶行了。但我们都会说,一个人做坏事是昧着良心做的。我们总会说,你摸着你的良心问问你这么做对不对。

假设你做了一件错事,比如滥杀无辜,比如无故伤害别人,哪怕没有人发现,哪怕你并没有得到惩罚,你发自内心就会有一种道德内疚感。哪怕没有人惩罚你,你也会受到良心的折磨。这种普遍存在的、不可抗拒的道德内疚感也说明了道德是客观自在的,道德感是所有人都有的。这仍是说明,公道不仅是天经地义,公道也自在人心。

所以,这种神命论和自然法的视角就很好地解释了本期大问题的第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关于善恶对错的道德法则是普世的还是各异的,答案是普世的。因为道德就是客观自在的,道德就是符合自然的,它就像自然法则一样天经地义。

那这时候就会有人跳出来反驳了:不对,关于善恶对错的道德法则并不是对所有人都普遍有效的。就像我们开题时候说的,在一些文化中觉得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另一个文化看来就是荒谬的。比如关于葬礼,家里面亲人离世了,我们会举行土葬,讲求入土为安;但有些地方是把家里面离世的亲人的遗体给吃掉,这在我们看来是匪夷所思的。怎么能说道德法则就像自然法则一样普遍适用呢?再比如,有的地方认为一夫一妻是好的,有的地方认为一夫多妻是好的,这里哪有什么客观意义上的对错标准?

对此,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回应说,“道德法则是普遍有效的”里面说的“普遍有效”,是指一些最基本的公理是普遍有效的,就像几何学的公理一样。根据人的从善避恶的自然倾向,我们所有人天然就知道一些善好的东西,比如生命、繁衍、社会生活、知识和理性,这在任何文化中都会被认为是善好的。比如说所有文化都会认为滥杀无辜是错的,所有文化都会认为互相帮助是对的。这些公理都是普遍有效的,像自然法则一样客观自在。

那怎么解释各地的文化风俗的差异呢?阿奎那解释说,普遍公理是普世的,但普遍公理的具体应用是可以根据不同地方的具体环境而有所变化的。因为我们每一个具体的人日常进行具体行动的时候追求的都是具体的善,而不是普遍的善。比如,我不会在日常行动中想着“互相帮助”这么一个普遍的公理,而是我今天碰到亲戚小张有困难了,我帮了她一把;明天同事小李有难处了,我帮了他一把——是这样一些具体的处境。至于有的地方人的葬礼是土葬,有的地方人的葬礼是把亲人遗体给吃了,表面上看起来很不一样,但它们背后都体现了一种对待家族已故家庭成员的敬意。对家庭成员的敬意这个东西是普世的,是全世界都不变的,但具体的应用可以是灵活多变的。

所以,如何处理道德分歧?如果按照阿奎那的看法,我们应该坐下来看看底层公理是什么。虽然我觉得这么做是对的,你认为那么做是对的,但是我们可以还原到相同的底层公里。比如说,我和兄弟周末要约个饭,你非得说吃炸鸡腿是好的,我非得说是吃冰激凌是好的,我们产生了分歧。那么抛开这些具体应用层面的分歧往底层公理还原,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吃炸鸡腿还是吃冰激凌,说到底我们共同的主张是我们想出来和兄弟约个饭。如果我们在这一点底层的公理达成共识,至于到底是吃炸鸡腿还是吃冰激凌这点具体的分歧就很好解决了。

总而言之,在底层道德公理的意义上,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分歧,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你只要发挥理性总能掰扯清楚对错。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当你遭遇到不公的、不道德的对待的时候,你为什么还要保持道德?你为什么不在遭遇到不公正的对待之后立即黑化?因为你相信上帝或者大自然本身是公正的,苍天有眼,上帝作为公正的判官,祂会主持正义的,祂会去惩罚罪恶、奖励善良的。

哪怕我们不是信仰一个人格化的上帝,我们也是真挚地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这是我们大部分人打心眼默认的普遍信仰。哪怕有人跳出来反驳说这个世界上并不是善恶有报的,比如“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等等都是对善恶有报这种朴素信仰的反驳,但是这恰恰映证了“善恶有报”这种信仰的普遍性。一旦出现了“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的情况,我们的本能反应不是放弃我们的本来的信仰立即黑化,而是觉得这种情况是不对劲的。我们会认为这个世界出bug了,我们得修复这个bug,我们会试图让这个世界回复到符合自然的情况,而这个世界的符合自然的情况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也许还会有人反驳说,这个世界上不存在什么自然法,也就是并不存在客观自在的、能够得到普遍认同的、就像自然规律一样的善恶对错的标准。为什么?理由就是这个世界上存在很多恶法,比如历史上出现过奴隶贸易法,人竟然可以被合法地当做商品来买卖,奴隶妇女生下的孩子依法还是奴隶。更别说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种族隔离法,以及一些歧视女性的法律。这些恶法的出现就说明关于什么是正当、什么是善,完全就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有不同的标准的。善恶标准一直在变换,哪有什么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自然的法?

对此,自然法一派回应说,恶法的存在恰恰说明存在着自然法。为什么呢?其实,我们之所以能够把这些恶法称为“恶法”,恰恰就说明了存在着一种超越于历史、超越于地理的永恒不变的天经地义的善恶标准的。有了这个标准,我们才会说“这是恶法”,我们才会说“恶法非法”。我们才会不断地去改进我们现实中的法律体系,改进我们现实中的道德标准,让现实中的对错标准越来越接近于那个永恒不变的、天经地义的自然的法。

而且,刚刚反对者也说了,历史上出现过一些恶法。历史上出现过的恶法现在不断地被修正,比如我们现在不会买卖奴隶了,现在对有色人种和女性的歧视越来越少了。拿我们中国的例子来说,现在女人不用裹小脚了。这说明我们在道德上不断地进步。如果我们承认相比于过去我们在道德上不断地进步的话,这恰恰说明了必然存在一种确定不变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来评价我们现实中的行为和政策。上述这些恰恰说明了自然法存在。否则我拿什么标准来说道德在进步呢?

回到自然法一派。关于善恶对错的道德法则是客观自在的,这种神命论学说向后演化出了自然法学说,再向后演化就成了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学说。这个学说主张,人有一些权利是天经地义就应当享有的,这些权利天经地义就是对的,就好像是自然法则一样,它是一种普世价值观。比如美国《独立宣言》前言的第一句话就是: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独立宣言》

这种普世价值观的自然权利传统是与神命论和自然法传统一脉相承的,甚至我们上一期节目讲的康德的道德哲学,也就是他的义务论,也和神命论传统也是由千丝万缕的联系。

具体来说,神命论认为道德对错来自于超自然的上帝,并且上帝也让人的理性能够认识到这些上帝颁布的自然法则,而康德也认为道德来源于超自然的东西,是先天的,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是不以人的处境为转移的。只不过康德把这个超自然的东西从上帝换成了人的纯粹的、先天的理性。

总之,神命论的道德观告诉我们,关于善恶对错的道德法则是一种“天经地义”,它要么就是超自然的上帝颁布的,要么就是像自然法则一样是客观普遍的。对的就是对的,错的就是错的,是全世界都普遍有效的。

这就是神命论对于道德本质问题的回答。所以,回到开题中提到的那两个基本问题,神命论会如何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呢?

对于第一个基本问题,神命论认为,善恶对错的标准是普世的,对的就是符合自然的,错的就是不符合自然的。所以这也回答了第二个问题“人为什么应当是道德的”,没有为什么,你就应当是道德的,你遵从道德就像人饿了应当吃饭一样符合自然。

 

 托马斯·霍布斯   

  契约论    

图片[7]-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神命论,以及与此一脉相承的自然法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康德伦理学,认为道德是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就好像自然法则一样是被发现出来的。但是,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认为,道德不是被发现出来的,道德是被人们制作出来的。准确说,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商量约定出来的。

契约论,顾名思义,主张就如同人们订立合同,订立契约,道德规矩就像是契约条款一样是不同的订约者之间商量出来的。那我们为什么要商量出一个合同?其目的——也就像我们订立商业合同一样——是为了维护订约者的利益。

关于契约论,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就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众所周知,霍布斯写了一本书,名叫《利维坦》,其中描述了道德的起源,也就是我们人类一开始为什么要通过签订契约来约定道德法则。

书中说,人类一开始并不是生活在自由民主文明和谐的法治社会之中的,而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你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野蛮的原始社会。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普世的道德法则,诸如不要滥杀无辜,要欠债还钱,要互相帮助,这些规矩都一概没有。人们随心所欲,没有任何规矩来约束。

如果没有任何规矩来约束人的话,出于人性的一些恶的方面,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所以在这种没有任何规矩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出于自私自利的本性都想把自己搞得有钱有势的,都想让别人都臣服于自己。那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如果每个人都是这么想的,于是这种自然状态就是一种丛林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大家熟知的小说《蝇王》,就讲述了一群人流落到一个荒岛上,如果没有规矩,人与人之间就剩下野蛮和暴力,社会上唯一通行的法则就是好勇斗狠,拳头硬的才能吃到肉。可想而知,没有人愿意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

或许有人反对,决定我挺想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因为我是一个身强力壮的人,我一个人能打十个,那这种丛林社会对我而言就是有利的。我肯定是这个丛林社会中的王者,我会有很多钱,有很多奴仆。

但是无论你的武力值多高,即便你跟泰森一样能打,你在那里跟别人比划半天你的肱二头肌,刚准备抡胳膊,人家可以掏出手枪一枪撂倒你。可谓是时代变了。

当然,手枪这种热兵器只是一个例子。在冷兵器时代,就可以是丢石头。我近身跟你肉搏会被你锤死,但我站在十米开外冷不丁给你一板砖,我从背后偷袭直接把你拍成植物人,你难道不畏惧吗?正所谓功夫再高,也怕板砖。

那有了板砖以后,可以相见,就算你再能打,社会上其他人个个都抄着板砖,这种社会是极度不安全的。一时疏忽,可能你的财产就会被别人组队抢走,你自己也会被人挂在树枝上。

而且就算你不仅武力值很高,防御值也很高,你总有睡着的时候。你怎么能确定你睡着的时候没人会偷袭你?别人还是会威胁你,“晚上别睡得太死”。那你是不是没法睡个安稳觉了?

所以,哪怕强壮如泰森这样的强者,也不愿意生活在这样没有规矩的丛林社会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人人自危。于是这时,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出于自保的根本需求就坐下来一起商量,约定我们以后别再打打杀杀了,今天就一起签订一个契约,约定好了一些规矩,比如以后你就别抢我东西了——我家的地里的西瓜,你也别来抢了,我家的黄花梨木的桌子,你别惦记着了——当然,这个规矩对所有签约者都有效的,我也不会抢你家的东西。武林要以和为贵,不能搞“窝里斗”。如果谁做了坏事,也别亲自去报复,冤冤相报何时了?我们就把他扭送给“公家”,让“公家”的权力机构去惩罚他。

这种讨论契约条款的过程,其实就是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态度。你不希望自己家的东西被别人偷,不希望自己被别人杀死,不希望自己跟人答应好的事情对方却出尔反尔,你就会希望有不要偷盗、不要滥杀无辜、不要言而无信的道德条款,所以几乎所有社会都有禁止谋杀、禁止偷盗和禁止欺诈的道德规矩。

这就是霍布斯认为的我们要立约建立规矩的原因,是为了我们每个人的自我利益。因为如果不签合同定规矩的话,人人自危。出于自保的需求,我们也不得不坐下来签个合同来定下一些规矩。滥杀无辜为什么是不对的?欺诈别人为什么是不对的?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而法律又是怎么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约定出来的。而人与人之间为什么要约定这些个规矩?是因为这符合所有人想要自保的利益诉求。

当然,霍布斯这里讲的契约论更多侧重强调政治秩序是通过签合同商量出来的,即政府和法律是签合同签出来的。当代的一个契约论哲学家,大卫·哥梯尔,在霍布斯契约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不仅是政治秩序,还包括道德对错,都是协议商量出来的。他写过一本书,名字就叫做《协议道德》(Morals by Agreement),就是“商量出来的道德”的意思。

哥梯尔对人性的设定和霍布斯一样,人都是以自我利益为导向的,简单说就是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如果这些自私自利的人是理性的,那么每个人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时候,他们会发现不要直接追求自我的利益,而是所有人都受到一些道德的约束反而是合乎理性的。

注意,哥梯尔这里讲的理性(Reason),不同于神命论讲的上帝赋予的理性,也不同于康德讲的那种具有超越性的纯粹理性,哥梯尔讲的理性是一种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或者说策略理性,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我利益而进行策略抉择的一种理性。

对于这种理性人,在社会上活得好不好,能多大程度上满足自我利益,取决于这个社会上其他人如何行动。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人与人之间达成什么样的协议是合理的。

哥梯尔用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这样的博弈论来表明,每个人如果只是直接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反而对每个人而言都不能导致自我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对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直接追求反而是自我挫败的。

什么是囚徒困境大家应该比较熟悉。简单来说,有甲乙两个嫌疑犯被警察抓住了,分开单独审问。如果其中一人向警方认罪并检举揭发对方,也就是背叛了,而对方则保持沉默,没有招供,那么这个人将会因为立功表现而立即获释,而对方则因为抗拒从严会被判刑10年。如果两个人都保持沉默,也就是甲乙双方采取一种合作态度,没有谁供出对方,则警方由于证据不足只能将两人均判半年刑。而如果两人都互相背叛、互相检举,那么两个人都会被判5年刑。

 

图片[8]-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那么,如果你是其中一个嫌疑犯,对你而言最直接的最佳策略是什么?当然就是检举揭发对方。因为,你怎么做对你而言是最有利的取决于对方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要么,就是对方咬死不放没把你供出来,这种情况下你肯定要选择把对方供出来,因为这样你就能立即释放了。要么,对方也把你供出来了,这种情况下你也最好把对方也供出来,因为否则你就成了那个被出卖却还替他挡事儿的冤大头了,你会被判10年。所以无论对方有没有把你供出来,你的最佳策略都是把对方供出来。那么如果这两个人都是这样想的,最终的结果就是两个人都选择背叛,所以最终结果必然是是这两个人都被判了5年。

 

图片[9]-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但这就出现问题了。其实我们从整体来看,最佳策略是两个人都咬死不放,这样警方只能因为证据不足只能给他们判半年,这才是最佳的结局。

所以问题就在于,如果每个人只是从直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这样反而满足不了自己的利益。换言之,对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直接追求反而是自我挫败的。那为什么会有囚徒困境这样的问题?原因在于,没有规矩。没有规矩就会导致你对自我利益的直接诉求是自我挫败的。

那怎么破除囚徒困境?方法就是订立契约建立规矩。就是我们两人事先订立一个契约,约好如果被警察抓住都不能背叛对方,我们约好了都要保持沉默不认罪,这样反而才能真正满足每个人的自我利益。如果你违反契约把我供出来,你自己当场释放,你就是一个占别人便宜的人,也就是一个搭便车的人(Free Rider)。虽然你这次能占得了别人的便宜,但对你的惩罚就是,因为你违约了,以后就没人跟你签约了,没人跟你合作了。你被迫“退圈”,而退圈的人是得不到利益的。因为合作比起各过各的能给每个人带来更大的受益。既然要合作,就要有规矩,就要有道德。

总有人批评说,市场经济让人道德沦丧,现在城里人都没道德,而乡下的人才最淳朴。但是,哥梯尔会告诉你,在市场机制发达,人与人之间合作充分的地方,反而是人们更讲道德的地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体验,越是在大都市里面,你对陌生人越不需要过分提防。反而是在有些市场机制不发达、人与人缺乏充分合作机制的地方,好像陌生人就没有必要被道德地对待。这不是说城里人就比乡下人天性上更善良,而是说在一个能让人与人之间可以充分合作的地方,越是唯利是图的人越是会遵守道德。

所以契约论的一个根本诉求就是如何让社会上这些以自我利益为导向(简单说就是自私自利)的人能够遵守道德契约,通过战术性的不自私最终反而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利益满足。所以,道德就是一种妥协,从直接追求自我利益退回到自我让步。以退为进,从而获得更大的自我利益。

所以,在契约论看来,道德的本质就是,我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时候,也兼顾其他人的利益,那么我们这样行动反而能获得更多、更持久的自我利益。所以,why be moral?我们为什么要遵守道德?因为遵守道德是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如果你不遵守道德,你就是一个不顾及自身利益的傻瓜。在契约论者看来,不存在“要么是坏,要么是蠢”的二选一——蠢就是坏,坏就是蠢。这也就是契约论对第二个基本问题的回答。

那对于第一个基本问题,是否认为存在一种普世的道德标准?契约论无所谓承认或否认,而是把这个问题给取消了。因为道德不是被发现出来的,而是被商量约定出来的。

 

图片[10]-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查尔斯·史蒂文森

情感主义

 

在契约论看来,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约定出来的。但情感主义(Emotivism)认为,道德不是约定出来的,道德感是人天生就有的,道德就是人的一种天生的情感表达。比如说,不要滥杀无辜不是因为我本来无所谓会不会滥杀无辜,然后跟人商量发现我们每个人都不滥杀无辜能给我们都带来好处,所以我们约好了不滥杀无辜。并非如此,你不用跟我商量,我天生就不喜欢滥杀无辜。即便法律没有规定杀人犯法,我也不会滥杀无辜。因为杀人是让我感到厌恶和恶心的事情,这就是一种情感本能。

所以对于情感主义来说什么是道德判断?道德判断其实就是一种情感表达。比如,如果有人说“同性恋婚姻是不对的”,这看似是一种出于理性的道德判断,但其实是在表达一种情感。这句道德判断其实是在表达:“同性恋婚姻?呸!恶心!”。那如果是相反的道德判断,“同性恋婚姻是对的”,其实是在表达:“同性恋婚姻,好耶!”。这里面哪有什么理性?全都是情绪。

道德判断其实是一种情感表达。因此,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人与人之间会有道德分歧。对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之间有不同的道德判断,有的说好,有的说不好,你们两个怎么“掰扯”也无法达成一致。这是你们对这件事情的认知有差异吗?不是,你们怎么“掰扯”都无法达成一致是因为你们俩对这件事的道德判断全都是情绪,而情绪的事本就不是道理能掰扯清楚的。就好像有些人喜欢吃甜豆腐脑,而有些人喜欢吃咸豆腐脑,这完全就是个人偏好。

美国哲学家查尔斯·史蒂文森认为,当人与人之间产生了分歧,这个分歧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信念分歧,这是不同的人关于事实是什么样有分歧,关于事实的信念要么为真,要么为假,是道理能“掰扯”清楚的。另一种分歧是态度分歧,这是不同的人对同一个事情报以什么样的态度的分歧,态度无所谓真假,只有是否满足,对立的两种态度要么我满足,要么你满足。

 

两种人与人之间的分歧

Two kinds of disagreement

 

1.信念分歧(Disagreement in Belief)

2.态度分歧(Disagreement in Attitude)

比如说,公司与员工之间就是否要涨工资这件事有分歧,这里面有态度分歧,就是公司不想涨工资,而员工想涨工资。同时这也涉及信念分歧,也就是公司和员工对公司盈利情况和发放工资的能力有不同的认知,就是公司认为今年公司总体盈利下降了,而员工认为公司今年盈利是提升的,这是关于事实的信念分歧。那在同时涉及两种分歧的情况下,史蒂文森指出,道德分歧的本质其实是态度分歧。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可以设想,就算分歧的双方在关于事实的信念方面达成了共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我们对事实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认知,分歧能就此解决吗?比如说,关于今年公司是否盈利上涨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公司成功说服员工,我司今年的利润率并不像去年那样是30%,而下降到了15%,那双方就是否要涨工资的分歧就会终止吗?不会的。但是,如果我们搁置信念分歧,我们不管事实本身是什么样的,“抛开事实不谈”,然而公司认识到给员工涨工资能够提升忠诚度和效率,不论今年盈利是否下降了,公司对员工说:“好!涨工资!我爱你们。”那这个分歧就解决了。

简单说,道德问题说到底不是脑袋的问题,而是屁股的问题。屁股问题和理性有关吗?是能讲清楚道理的吗?讲不清楚道理的,屁股问题讲的就是一个“情”字。

所以说,你如果和别人有分歧了,尤其面对你的男朋友或女朋友的时候,你别在那里跟人摆事实、讲道理,企图用晓之以理的方式说服对方,还做了800页PPT,拿出个小黑板画思维导图,又是三段论又是演绎法的,一套一套的论证把对方说的哑口无言。你以为这样就解决分歧了?当你以为能通过讲道理的方式能解决分歧的时候,其实你们离分手不远了。

总之,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分歧根本是没法用理性说清楚的。因为说到底道德判断的本质就是情感的表达。

史蒂文森还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来诠释道德判断的本质是情感表达。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判断往往具有两层意义,一层是描述性意义,另一层是情感意义。在史蒂文森看来,情感意义才是道德判断要表达的更为根本的意义。

 

道德判断的两层意义

The meaning of moral judgement

 

1.描述性意义(descriptive meaning)

2.情感意义(emotive meaning)

 

什么是道德判断的描述性意义?就是你描述这么做或者那么做是善的、好的、公正的,不停地描述它多么善,多么好。但往往这些描述会搭载到一种情感意义上。什么是情感意义?就是“我同意这个!”、“我喜欢这个!”、“我就要这么干!”、“我也要你来这么干!”。

史蒂文森认为道德判断就是一种情感表达,其本质是一种自我劝导。你通过不停地做道德判断,来不停地告诉自己应该这么做,而且因此你也希望别人跟你一样这么做。你描述很多这么做公正、那么做不公正,归根结底是为了“PUA”我,让我按照你的愿望去行动。

为什么说道德判断的情感意义比起描述性意义更为根本?因为描述性意义往往是含混的,暗示性的,不明所以的。比如说在公司开会的时候,领导描述了很多,让秘书做了800页PPT跟你描述,为什么这么记账是好的、善的、公正的。于是你说,“停停,领导你的意思是不是赞成我们这么去做?”领导说,“我可没说我赞成这样做啊,我只是站在一个理性、中立、客观的立场上去科普一下这么做是好的、善的、公正的。”开会的时候,领导同志一个个跟谜语人似的。

可见,道德判断的描述性意义往往是意思含混的。但是,道德判断的情感意义则是十分干脆的。就没那么多废话,不绕什么弯子:我想要这样!就这么干!我赞成这个!我要你也这样做!意思非常明确,没有任何含混。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史蒂文森认为,对于一个道德判断而言,情感意义才是更为根本的,说到底,道德判断的本质是一种情感表达,它的主要用法,不是在描述事实,而是表达态度,从而对自己和别人的行动产生影响。

史蒂文森的意思就是,在伦理学层面上,我们做的各种看似理性的道德判断的本质其实是情感表达;在语义学层面上,我们日常说事并不是在说事情本身,其实也是在表达情感,进而影响自己和别人的行动。你真的在意你说的事情本身事实是什么样的吗?你不在乎的,无论事实怎样,你在情感上的态度早就有定论了。

这就是情感主义的看法:道德的本质既不是自然法或者康德意义上的纯粹理性,也不是契约论意义上的工具理性对利益的诉求,道德究其根本而言是人的一种发自本能的情感表达。所以,回到那两个基本问题,既然道德是一种情感表达,那么就不存在一种理性、中立、客观的普世的道德标准。情感表达是道理讲不清楚的,所以作为一种情感表达的道德判断,就像有人喜欢吃甜豆腐脑有人喜欢吃咸豆腐脑一样是因人而异的。那为什么一个人应当是道德的?在情感主义看来,一个人遵从道德就是响应自己内心的情感,本来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理查德·道金斯  

进化论   

图片[11]-大问题: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白云博客

 

众所周知,达尔文写过一部经典的名著《物种起源》,认为各种生物物种都是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进化出来的。那么同理,关于“道德起源”这个问题,进化论者也会说道德也就是自然进化出来的。为什么人类有道德?是因为道德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与繁衍,于是它就被自然选择筛选下来了。

什么是进化?这就要回顾一些中学生物知识了。关于进化,或者演化(Evolution),可以大概用一个口号来概括——“物竞天择,适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也就是说,生命体的生存环境会发生各种变化,生命体自身也会发生各种基因变异。这些变化和变异都是偶然的、无目的的,是没有方向的,会变化成各种各样的样态。其中不能适应环境的生命就会被筛选出局,能够适应环境的生命会被选择留下来、遗传并且放大。那么在亿万年的时间的作用之下,这个星球上的所有幸存下来的生命都特别适应环境,显得生机勃勃的样子。

注意,并不是说自然选择故意要把生命体筛选得适应环境,大自然没有人格、没有目的,其中并没有什么有目的的设计者,一切都只是通过试错的算法,那些碰巧能适应环境变化的基因变异就会被保留下来,不能适应的就被筛选出局。所以一方面,我们人类能够存活到今天很大程度就是运气因素,或者说我们觉得大自然好像故意安排我们演化到今天其实是一种幸存者偏差。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确实也可以事后诸葛亮地说,我们身上的演化出来的各种性状(Phenotypic Trait)——就是我们身上各种由基因决定的、可以跨代遗传的生理特征——都凝结了大自然的智慧所赋予我们的各种精妙的解决方案。所谓“解决方案”,术语就是适应(Adaptation),适应简单理解就是解决方案的意思。那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了生存和繁衍,当然主要是为了繁衍。

我们满身都是决绝方案,浑身都是宝。比如说,为什么我们演化出了对生拇指?因为对生拇指使得我们能有非常强的抓握能力,让我们能够更加灵活地使用双手,从而赋予了人类具有了制造和使用工具的能力,这当然是有利于生存与繁衍的。再比如,为什么我们要直立行走?因为直立行走首先解放了我们的双手,而且直立行走散热更好,有利于我们人类去长途跋涉地追角马、羚羊等等,然后把它们“耗死”,我们就有食物了。当然直立行走也有代价,就是女性生孩子成了一个问题。当然,演化是一个一环套一环的一个trade-off,是一个权衡利弊的过程,它最终导向一个总体而言有利于我们人类在我们的特定的生存环境中“生孩子”的“解决方案”。

当然,“生孩子”只是粗略的表达,准确说是基因的复制。我们演化的最终目标就是基因的复制。为了基因的复制自然选择就“安排”我们身上演化出各种有利于基因复制性状。英国生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写过一本书,名叫《自私的基因》。书中介绍,我们人类其实是基因用来复制自己的工具人,我们演化出的各种性状都是为了复制基因而服务的。

注意,我们这里说的“性状”不仅是是否长尾巴,直立行走还是爬行,长了一个胃还是四个胃这种生理特征,还包括我们的心理偏好、行为倾向和情感本能——这大概就是进化心理学讲的内容。比如说我们人类都有怕高的本能,我们爬到高处往下看,都会发自本能地感到害怕想要躲开,因为这种怕高的本能能有效地避免我们的祖先在悬崖边上晃荡,这是有利于保命的。而那些没有这种本能的祖先,没事就喜欢在悬崖边上晃荡,大概率是会被摔死的,于是他们就没有后代了。而活到今天的我们都是有怕高本能的祖先的后代,所以我们也遗传了怕高的本能。

同理,人类的道德也是一种有利于生存和繁衍的本能而被自然选择筛选留下了。不要滥杀无辜、不要欺诈别人、要欠债还钱、要互相帮助等等,这些互惠利他的道德就像本能一样铭刻在我们人类的基因之中。因为人是群居的动物,我们人类组团过日子比起人类各过各的更有利于我们人类的生存与繁衍。那么如果要组团过一种群居的生活,人类就必须要演化出互惠利他的道德本能。没有这种互惠利他的道德本能的人类祖先组成的族群会不停出现“二五仔”,一直搞窝里斗,最终使族群毁灭。甚至根本就组不了群,无法展开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他们比起那些有道德本能因而能够组团开展有效合作的人类祖先在生存竞争中完全处于劣势,因而会被自然选择淘汰出局。而今天的我们是那些有道德本能的祖先的后代,所以我们也遗传了他们的道德本能。

所以,我们人类的道德本能,就像鱼儿的尾鳍,就像豹子身上的豹纹,就像鸟儿的翅膀一样,都是有利于我们生存与繁衍,因而被自然选择筛选下来的“解决方案”。

套用理查德·道金斯的说法,虽然我们的基因是自私的,它只想复制自身,但是基因的自私性却塑造了人类的行为的无私性。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互惠利他,反而成就了基因复制自己。

比如说,关于生物进化有一个著名的理论,是由英国进化生物学家威廉·汉密尔顿提出的亲缘选择理论(Kin Selection)理论,就是我们人类会无私地帮助别人。帮助哪些人?帮助那些和我们基因相似度高的人。

比如母亲会无私地抚养孩子,甚至会为了救孩子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再比如兄弟姐妹落难了,我们也会无私地帮一把,而比起跟我们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我们就不那么愿意帮助他们。为什么?因为自己的孩子、父母啊、兄弟姐妹,跟自己的基因相似度高。而且比起堂表兄弟我们更愿意帮助亲兄弟,因为亲兄弟和自己的基因相似度是50%,而堂表兄弟和自己的基因相似度则小于等于12.5%。

所以生物学家霍尔丹说过:“我愿为两个亲兄弟或者八个堂兄弟两肋插刀。”意思就是一个亲兄弟掉河里面我不一定会跳下水救他,但两个亲兄弟加起来就会,因为两个亲兄弟加起来就和我自己的基因相似度达到了100%。那如果是堂兄弟掉河里,得凑齐八个堂兄弟我才会跳下水救他们。当然这话说的有点开玩笑的意思,不过霍尔丹表达的就是汉密尔顿的亲缘选择理论,也即我们之所以会做出利他的行为说到底还是道金斯说的“自私的基因”导致的。

当然,关于生物的利他行为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理论。并不一定是亲缘选择,否则就没法解释一些帮助那些毫无血缘关系的陌生人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其实早年间达尔文在他的《人类的由来与性选择》这本书中就提出过一种群体选择理论(Group Selection)

这种理论认为,人类演化出了一种互惠利他的道德本能,会去帮助族群中的其他成员,而无论他和自己有多少血缘关系。为什么?就像上文提及的,如果没有这种道德本能,那人与人之间就组不了群,就没法展开有效合作,这样的祖先会被自然选择淘汰的。

当然,还有人批评说,无论是亲缘选择还是群体选择产生的道德本能,都不是只有人类才会有的,动物也会有这样的互惠利他行为。狗妈妈也会保护小狗,工蜂也会为了保护蜂王和虫卵而牺牲自己,吸血蝙蝠也会吐出自己吸的血分给那些没有食物的族群成员共享……这些互惠利他的行为,动物凭本能也能做到,谈不到人类的道德。

对此,进化论者一方面会说,人类的道德在底层上和动物的利他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另一方面也会说,人类的道德行为比一般动物更高级一些。因为人类不仅仅有生物层面的自然选择,还有文化层面的自然选择——文化选择(Culture Selection)。就是说人类的生存演化不仅是看谁演化出了什么生理性状、什么心理本能,也看人类信奉什么样的文化。理查德·道金斯把人类的文化也看做一种类似于基因的东西,叫做模因(Meme)。就是有些人类的文化、宗教,会宣扬互帮互助,宣扬舍弃小我成全大我,宣扬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总之宣扬各种道德。那么信奉这种宣扬道德的文化和宗教的人类群体,就会更具有生存优势,所以自然选择会把这一类宣扬道德文化筛选留下。当然,也就把信奉这一类文化的人类和他们的基因筛选留下了。

当然,到底是亲缘选择还是群体选择还是文化选择,这在生物进化学界内还在争论,在本期大问题中按下不表。总之,在进化论的视角看来,道德作为人类的一种性状,它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繁衍,所以就被自然选择筛选下来了。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对进化论的道德观和前两个道德观,也就是和契约论和情感主义进行一个比较。

先看契约论,我们会发现,进化论的道德观和契约论的还是很像的。前文说到,在进化论看来,没有互惠利他的道德本能的人类族群活不到今天,它会在生存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其实契约论也是这个逻辑,不订立这种道德契约的人类社会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最终窝里斗把自己搞死也活不到今天。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本期大问题的第一个基本问题的回答:契约论认为道德是人与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约定出来的,而无所谓道德本身是什么样,它把这个问题取消了,它只是个算计的结果;进化论认为在人类演化的千百万年过程中道德已经形成了一种道德本能,道德对我们而已是先天的,它是自然选择在筛选,而并不是人类在主动算计。由于我们地球上所有人的祖先都发源于7万年前的东非的一支共同的智人祖先,我们现在所有地球人,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生物构成,共同的历史演化路径,因此,我们就演化出了共同的人性,共同的道德本能,所以我们所有人的道德观是相通的。

当然,也有一些人类学家不认同这一点,说去了南太平洋的什么小岛上的某个原始部落以后发现那里的人的观念跟现代人完全不同。不仅是风俗文化不同,就连一些根本的生活方式和道德观念都不同。比如那里完全没有私有财产观念,你拿别人家的东西完全没人在意;再比如女性在性方面一点都不矜持,不用任何承诺就能有性生活;而且这个社会完全没有任何等级制,等等等等。当然,这是另外一个大问题了。总体来看,主流的进化论者会认为,地球上所有的人无论生活在什么样的文化之中底层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是相通的。

就这一点而言,进化论倒是和情感主义更为相似。情感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发自情感本能的情感表达,道德对于情感主义者来说也是先天的。而进化论会接着说,这种先天的情感本能是进化出来的,因为这种情感本能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繁衍。只不过,这两者的区别就是,情感主义认为人的情感是讲不通道理的,因而发自于情感本能的道德是人与人之间没法互通的,但进化论者认为,人的道德本能是讲得通道理的,它是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进化出来的。

所以对于第二个基本问题——我们为什么应当是道德的,进化论者回答说:并不存在什“应当”的问题,我们生来就“是”道德动物,进化论者把第二个基本问题取消了。

 

会议总结

本次研讨会摘要如下:

神命论:道德来自于超自然的律令,道德法则是天经地义。

契约论:道德来自于以自我利益为导向的人之间的协定。

情感主义:道德来自于人的情感本能。

进化论:道德是一种有利于人类生存繁衍而被自然选择筛选下来的物种性状。

对上述言论,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详情的话,可以参考:

◆Saint Thomas, Aquinas. Commentary on Aristotle’s Nicomachean Ethics. Dumb Ox Books,1993.

◆霍布斯 著,《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

◆Gauthier, D. P. (1987). Morals by Agreement. Clarendon Press.

◆Boisvert, Daniel and Teemu Toppinen, “Charles Leslie Stevenson”,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21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理查德·道金斯 著,《自私的基因》,卢允中/张岱云/陈复加/罗小舟/叶盛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

◆徐向东 著,《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

◆Ruse M. (2008). The Biological Sciences can Act as a Ground for Ethics[M].In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hilosophy of Biology. Wiley-Blackwell.

欢迎你也同哲学家们一起参与到对这个大问题的讨论之中,他们的看法发表完了,现在,轮到你来发言了,请投出你的一票,并在留言区发表你的看法!

 

投票

 

更多大问题研讨,点击下方关注

 

 

点击↓阅读原文

收看本期研讨会的视频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MtuzddR1f8r3vcw6ZrXBQ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50打赏支持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